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章程(草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二章任務範圍 第六條 第七條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 第八條 第九條 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代表會議由本團常務委員會與愛國會常務委員會聯合主持召開,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本團常務委員會和愛國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須由主教團常務委員會和愛國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二條 本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代表會議和主教團全體會議的有關決議,推進教務工作的開展, 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三條 本團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與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二、決定召開並主持主教團全體會議。 三、審議提交主教團會議的文件。 四、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五、按工作需要,同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專門員會和工作機構。審議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主教團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主教團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主席和半數以上的常務委員認為有必要召開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議或主教團擴大會議時,可邀請教區長(神父)、男女修院院長、有關省教務委員會負責人和神父、修女教友代表列席參加, 列席者只有咨詢權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有關重大事宜,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得與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舉行聯席會議,本著民主辦教精神,實行「集體領導、民主管理、相互協商、共同決策」,推進牧靈福傳事業。 第十七條 主席負責領導常務委員會工作,召集主持主席會議。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處理日常事務。神父當選為秘書長,列席參加常務委員會,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日常事務。主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 一、主教團會議閉會期間,討論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的會務工作。 二、決定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日程和議程,審議提交常委員會會議的文件。 三、研究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的年度計劃。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及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 第十八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高舉愛國愛教旗幟,信德堅固,熱心事主,維護信仰寶庫,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 三、在天主教界內有較大的影響。 四、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當選時最高年齡不得超過8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任期到下一屆代表會議召開為止,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條 主席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代表會議、主教團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與愛國會主席輪流主持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負責人聯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主教團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準備工作及有關事宜,向主席提出召開這些會議的日期、議程的建議,主持起草有關會議文件。 二、組織實施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和決定。 三、負責組織實施主教團的日常工作任務。 四、辦理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主席為本團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的,在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有法人代表資格。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 條本團的經費來源 一、房產經租。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按著國家的財務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規章,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遵守國家財務制度,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團的資產管理嚴格按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包括接受審計機關對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團的資產,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本團章程的修改,必經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