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天主教愛國會,(英譯為,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縮寫為CCPA),與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合稱為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愛國愛教的群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高舉愛國愛教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民主辦教原則,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推進牧靈福傳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任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任務範圍
一、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團結廣大神長教友,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天主教自身優勢,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做光做鹽,光榮天主。
二、發揮廣大信教群眾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政策,維護教會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四、鼓勵神長教友為社會公益事業獻愛心,積極開展社會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協助教會搞好自養事業。
五、開展國際友好交往,維護世界和平。
六、加強同各省(市、區)天主教兩會和教區的聯繫與指導,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社情、教情、民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本會的決議涉及地方的,各省(市、區)天主教愛國會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本會應予督促。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愛國會和教務委員會(兩會)推薦產生,具有廣泛代表性。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上一『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和主教團聯合作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
四、選舉本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必要時可與主教團舉行聯席會議,增補副主席、常務委員。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
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代表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主教團常務委員會聯合主持召開,每五年召開—次。
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和主教團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
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須由愛國會常務委員會和主教團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會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任期到下一屆代表會議召開為止,連選可連任。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召開,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
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若干名。本會可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名。

第十四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通過有關決議。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是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與主教團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開代表會議,並決定召開、主持全體委員會,審議提交全體委員會會議文件。
二、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三、按工作需要,會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常務委員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審議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有關規章制度和辦事機構的設置。
五、必要時,得增補或罷免委員會委員,增補委員任期至下一屆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六、審議通過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特殊情況也可採用其他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日常工作,召集主持主席會議。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
一、委員會議閉會期間,討論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的會務工作。
二、決定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日程和議程,審議提交常委員會會議的文件。
三、研究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的年度計劃。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及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

第十九條
有關重大事宜,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得與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舉行聯席會議,本著民主辦教精神,實行「集體領導、民主管理、相互協商、共同決策」,推進牧靈福傳事業。

第二十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高舉愛國愛教旗幟,熱心事主,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
三、在天主教界內有較高聲譽。
四、主席、副主席、當選時年齡不超過8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當選時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到下一屆代表會議召開為止,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的,在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有法人代表資格。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代表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與主教團主席輪流主持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負責人聯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準備工作及有關事宜,向主席提出召開這些會議的日期、議程的建議,主持起草有關會議文件。
二、組織實施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和決定。
三、負責組織實施愛國會的日常工作任務。
四、辦理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房產經租。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著國家的財務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規章,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遵守國家財務制度,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按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包括接受審計機關對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代表會議通過後於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得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9日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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