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教切要
天主降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香港主教若望 高 准
香港納匝肋靜院活板

聖教切要目錄

聖號經        天主經
聖母經        信經
天主十誡       第一誡
第二誡        第三誡
第四誡        第五誡
第六誡        第七誡
第八誡        第九誡
第十誡        聖教四規
聖事之跡       聖洗
堅振         聖體
告解         悔罪之勸
全告之勸       終傅
善終助功       神品
婚配         萬民四終
向天主三德      樞德四端
聖神七恩       贖罪三功
靈魂三司       人之三讎
悖反聖神之罪六端  籲天主降罰之罪四端
罪宗七端       克罪七德
形哀矜七端      神哀矜七端
真福八端       榮身四恩
榮魂三恩

聖教切要

泰西聖奧思定會學士白多瑪著

聖號經

以十字聖架號、天主我等主、救我等於我讎、因罷德肋及費略、及斯彼利多三多名者、亞孟。

天主經

在天我等父者、我等願爾名聖、爾國臨格、爾旨承行於地、如於天焉、我等望爾、今日與我、我日用糧、而免我債、如我亦免、負我債者、又不我許陷于誘感、乃救我於凶惡、亞孟。

聖母經

亞物瑪利亞、滿被額辣濟亞者、主與爾偕焉、女中爾為讚美、爾胎子耶穌、並為讚美、天主聖母瑪利亞、為我等罪人、今祈天主、及我等死候、亞孟。

信經

我信全能者、天主罷德肋、化成天地。
我信其惟一費略、耶穌基利斯督我等主。
我信其因斯彼利多三多降孕、生于瑪利亞之童身。
我信其受難、於般雀比辣多居官時、被釘一字架、死而乃痊。
我信其降地獄、第三日自死者中復活。
我信其升天、坐于全能者、天主罷德肋之右。
我信其日後、從彼而來、審判生死者。
我信斯彼利多三多。
我信有聖而公厄格勒西亞、諸聖相通功。
我信罪之赦。
我信肉身之復活。
我信常生。
亞孟。

天主十誡

第一誡、欽崇一天主萬物之上。

陳列犯誡罪端、以便人知、而得戒之也。
信菩薩雖不拜、或拜菩薩雖不信、或服事菩薩雖無心、或請別人拜菩薩、或別人禮拜時我同在聽其所行之禮、有罪。
在菩薩及邪神面前發誓、賭咒、許願、求福祈祐、點香點燈、供養等情、有罪。
打掃或潔淨、或裝飾、或齊整、凡屬安置菩薩之處、或x畫邪神之像、或整邪神之龕、或造邪神之廟、或別人作此等之事、我服事或幫他他作、有罪。
收拾邪神之像、邪神之經本、異端之書、邪教之記號、或賣或送此等之物與人、有罪。
誦菩薩經、念菩薩咒、作菩薩齋、設菩薩醮、或幫別人作齋設醮等、或食邪教之齋、如觀音齋等、有罪。
作菩薩會、如觀音會、天妃會、關帝拜把拜盟、結盟、盟血等類、有罪。
送錢等物、與人作恭敬邪神的事、有罪。
因別人以服事菩薩為本業、故我濟之給之、如施盞飯及盤頭米等類、有罪。
取邪神之名、及吉兆之名、以稱自己或家人、或正月、與別時、貼有異端之對子、或詩、或文等類、或送之與別人貼、或代別人寫等、有罪。
顯然知拜邪神之肉、茶果等物、而不說明、此物是非真假、冒食冒領、有罪。
別人在菩薩面前唱戲、以恭敬或恭賀、或感謝之、而我往至戲臺看之、有罪。
求籤、打筶、算命、看相、看風水、灼龜、點時、擇日、逐鬼、問鬼契神、貼符、戴符、戴菩薩耳環、手鐲、腳鐲、頭巾壽星公及繫鎖鍊等類、有罪。
爬龍船、或燒紙錢元寶、或請人燒及買、或替人燒及買、或賣、及送與別人燒、有罪。
拜蒼蒼有形像之天、或言之以為明鑑、或向之求福祈祐、有罪。
起屋之時、拜祭棟梁、或魯班師傅、或請別人拜祭、或別人拜祭時節、我同在聽其所行之禮、有罪。
整房子時、掛紅于棟梁、及門頭、或安珍珠于房脊、或放銀子于牆腳、及門腳之下、以為吉兆、有罪。
信夢、鴉鳴鵲噪、燈開花、灶火笑、以為吉凶之兆頭、有罪。
信各樣虛妄兆頭、如因虛想某事為吉兆、故行之、或因虛畏某事為凶兆、故戒之、有罪。
人死之時,放銀定口、或葬之時、裝壽飯、及壽榖、或點萬年燈、有罪。
送殯之時、領別人所送有異端之誄文、或元寶紙錢等類、有罪。
行過分之禮、或邪妄之禮、以敬祖先、及不論何等先人、或別人行此等之禮時節、我同在聽其所行之禮、有罪。
拜魁星、及魁字、或為求得功名、有罪。
信祖先、及不論先人、有靈感、或向之求福祈祐、或信其能饗飲食之物、或請其來食、有罪。
信祖先、及先人之靈魂、在木牌之上、或設立有此意及各樣異端字之牌、或創立無字之光牌、或向此等、及各樣邪妄之牌與碑、啼哭、或真拜、或詐拜、有罪。
別人欲寫我名字、在于有異端之文或勒石、或帳、或軸、或單或簿內之時、我順承不推辭、有罪。若自己寫、更有罪。
妄信輪迴托生、巫覡邪術、及各樣邪教異端、或口言之以為正道、或別人言之、而我口阿順、有罪。
別人在我面前、欺負毀謗天主教之事、而我阿順不肯駁之、不敢說明是非真假、有罪。若是自己毀謗、更有罪。
在于人前怕羞奉教、曰、我不是奉天主教者、或官司審問我是奉教人否、而我推辭、不明說為奉教者、有罪。
非天主教之主宰、天神、聖人、而強轉做為天主教之主宰、天神、聖人、有罪。
褻瀆天主聖堂、欺負聖教之禮儀、輕賤天主教聖像、或安置聖像、于几有菩薩之所、有罪。
思疑天主妙情、或天主降生、或人之靈魂、或天堂地獄、或聖事之跡、或聖經之言、與諸所當信之事、有罪。
虛望天主顯現聖跡、以試天主為真為靈、有罪。
有罪而妄說、不必痛悔、不必告解、而自得罪赦、自得升天、有罪。
托賴天主慈悲、倚賴告解能赦、故意犯十誡、更有罪。
絕望天主、量不肯赦、不能赦己罪、或發棄己之心、而曰、隨我犯罪、隨我凶死、而下地獄亦罷、有罪。
遇患難時不忍受之、而怨天主不公不靈、應保佑我、而不肯保佑、有罪。
因世務忘天主、日久不謝其恩、不發信望愛天主三德之情、有罪。

第二誡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凡有真實、合理、及要緊之事、而呼天主聖名發誓、有功無罪。呼天主聖名而發虛、有罪。
明知無某事、而發誓為有、或思疑有無、而發誓為實有、或為實無、明知某言語為虛假、而發誓為真實、或思疑真假、而發誓決為實、或決為假、有罪。
心不願行某事、而口發誓願行、有罪。
發誓心所願行之善事、而後違誓、不行其事,或推延日久而行之、有罪。
發誓不行善事,如哀矜之事、念經守齋等類、有罪。
發誓行不合理之事、犯十誡之事、有罪。若後不改、而行其事、更有罪。
不顧真假、善惡好歹、而常發誓、或口慣發虛誓、而不盡力絕之、有罪。
呼邪神之名、而發誓、呼天呼地作主、而發誓、不論真假、不問虛實、有罪。
令人呼菩薩、呼天呼地等物、而發誓、或使人發誓、所不應發誓之事、有罪。
遇不順意之事、而咒人咒己、有罪。

第三誡守瞻禮之日

主日及大瞻禮日、作工夫、不停百工、有罪。
每主日、及大瞻禮日、不到堂聽全彌撒、有罪。
該守小齋時,食禽獸肉、或肉湯、或同肉煮之菜、有罪。
該守大齋時,食兩餐魚飯等物、有罪。若食禽獸肉、更有罪。
每一年、不告解一次、不領聖體一次、或遇病重時、而不告解、不領聖體、或將入喪命險危之中、而不預先告解領聖體、有罪。
不省察己罪、不悔改罪惡、而擅便告解、或告解時、不明白全告、有罪。
告解時,神父命念經、施捨、守齋等功、而不依命行之、有罪。若命補贖人名聲、人財物、或命與人解讎和睦、或命除絕各樣犯大罪之根、而承命願行、但後怠惰、不依命行、更有罪。若當時心不願行之、更加有罪。並要從新復告、如不曾告解一般。
凡有大罪者、而冒領聖體、或堅振、或婚配、有罪。
領聖體本日、食飲東西、不論多寡、而後領聖體、或不明聖體要理、而擅便領聖體、有罪。
不悔改己罪、或思疑聖教要緊之端、或不絕邪俗、及犯罪之根原、而擅便領洗、或為貪世俗領洗、有罪。
主日及瞻禮日、不分外念經、及行各樣善功者、有罪。
未熟要緊之經、而不求熟、未明要緊之道理、而不求明、有罪。
兒女家人、不守占禮、或不守聽彌撒齋期、告解、及領聖體之四規、而父母家主不責、令其嚴守、有罪。若令其不守、更有罪。

第四誡孝敬父母

不聽父母尊長正命、不遵國家義法、不從老師之善訓、有罪。
聽父母非理之命、或因聽父母之命、故犯帝王之命、或因遵帝王之命、故犯天主之命、有罪。
自誇能德、而厭嫌父母醜愚、或不認之為己父母、或妄認別人為父母、有罪。
心怒、或口罵、或手打父母尊長、或在其面前驕傲、或在其背處毀謗、或輕賤凌父母尊長、有罪。
不勉力供養父母、不盡力醫治其病、不專務安其身、而樂其心、或願父母早亡、以得家業、有罪。
父母信從邪教、或別犯大罪、兒女不苦勸之、歸正遷善、有罪。
兒女不遵行父母死時,所遺下之正命、或父母遺下家業與兒女收、兒女不竭力照其家業多寡、速還父母所遺之債、有罪。
父母奉教死亡、兒女背忘、不依天主教規、替他立功、如不念經祈主、不行哀矜之事等類、有罪。
父母家主、不嚴訓兒女家人、勿往于有犯罪險危之地、及勿行常陷其于作惡之事、或不逼其隔斷損友、及除絕各樣犯罪之根原、有罪。
兒女家人不奉教、而父母家主、不竭力勸之進教、或奉教犯罪、而不嚴責、或不熟要緊之經、不明要緊之道理、而不盡力教之、令其學明、有罪。
初生兒女、而不送到堂領洗、或推延送領洗、有罪。
賣兒女姐妹、或送與外教人養、或嫁女姐妹與外教人作妻、有罪。
兒女家人饑寒、而父母家主不顧其衣食、或病而不醫治之、或無罪而毆打之、或有罪而責之過度、或虛待之、不問何樣、有罪。
兄弟不和、夫妻不睦、相爭相鬥、有罪。
受人之恩、而以讎報、有罪。

第五誡毋殺人

心讎恨人、或憂人之福、樂人之苦、或願人受害、恨人之安、或願人早死、恨人壽命、或謀想欲害人、或口罵詈人、或咒咀人、或手棍等毆打人、或用刀藥等殺人、或明害人、或暗地害人、有罪。
因挑唆誣告毀謗凌辱別人、故其人受害、如失爵位、敗名聲、損貨財、壞身命、生疾病、受人讎等類、有罪。
醫學不精、不知病原、不識人之資稟、不明藥性、而行醫法、有罪。
厭生女孩、故淹死之、或嫌生多子、故損一二之命、或用藥打胎墮孕、或願妻早死、以便另娶別女、有罪。
勞病瘟病等、病者將死、未斷氣時、以槳糊塞其口鼻等孔、或搬出于行上、及不論有不便之處、致其速亡、有罪。若因虛畏凶兆、故行其事、更有罪。
自怨自恨、或願得有死亡之機會、或尋命之路、或恃己力、不避害命之險危、有罪。
自傷己身體、或食飽過度、而害己身、或有病時、食反病之物、而加己病、或食酒醉、而迷己心、有罪。若酒醉中亂行、如害人行惡等情、更有罪。
自割、自絞、服毒、投水、投火等死、有罪。
恨人之善、喜人之惡、或減損人之善、或加增人之惡、或以巧言顛倒人之善行、或以甜言諂諛人之惡行、或賀人犯十誡之事、如娶妾、拜邪神等類、有罪。
以不好表樣、致人犯十誡、及阻人功、一切凡有令人退善做惡、有罪。
與人談論、或講道時、言異端以為正道、及正道以為異端、或言惡事以為善事、及善事以為惡事、或言大罪以小罪、以小罪以為大罪、有罪。若致別人亂行、更有罪。
見人相打、知人有讎、力可和解、而不和解者、或知人受苦、知人臨死、知人陷罪、力可救免、而不救免者、有罪。
知孩童病危、力能權洗、而不與洗者、有罪。
知教中人病危、而不盡力、早請神父解罪等、有罪。

第六誡毋行邪淫

凡行邪淫之事、不問何色何樣、或行女色、或行男色、或行手色、或取妾、或奸己婢僕、或奸人妻女、或僭人之夫、有罪。
眼看淫污之色、耳聽邪穢之聲、口道淫慾之言、手弄污穢之物、身動邪淫之事、有罪。
心中樂想男女、及各樣邪淫之事、有罪。
不隔絕所引我犯邪淫之男女、或不遠離有犯邪淫險危之地、或不戒常陷我于犯邪淫之事、雖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不絕各樣犯邪淫之根原、譬如讀淫書、或看邪像、或歌唱淫詞、或聽邪話、或喜摩自己、或人之身體、或與好色之友相交、或與童女暗地私論、或飲多酒等類、為我犯邪淫之根、而我不戒之、雖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與別人作媒娶妾、或感動引誘別人作污穢之事、或開別人行邪淫之路、不問何樣、有罪。
夫婦用正道、而行合禮之色、沒有罪。夫婦不用正道、而行不合禮之邪淫、不問何色何樣、或相共行邪淫、或自私行邪淫、或心中樂想男女、及各樣邪淫之事、有罪。
妻不願夫出外、而夫不隨妻意、擅便出外、日久不回、有罪。若因出外、致或一或二者、犯第六誡、更有罪。
夫婦無故不合房、一願一不願、或合房不避家人目、有罪。

第七誡毋偷盜

取非理之財、或不公之利、或行逆義之事、有罪。
搶奪、或偷盜、或瞞騙人之財、或謀占手宅、或倚勢嚇騙、或拐帶孩童、或開賭欺人、或霸占行市買賣、有罪。
買賣交易不公、或醜物當好賣、或假物當真賣、或低銀子當高用、或小秤尺升當大用、以交貨與人、或大和尺升當小用、以收貨于人、或合本混瞞數目、或調換貨物、或打斧頭、或打後乎、有罪。
受心之托買物、而謀圖賣主、豫我用錢、有罪。
同行客商、及工匠等、結黨相約起價、不許減價賤賣賤雇、有罪。
價錢不公、或不償人工、或不納銀糧、或欠人債而推延還、不竭力速還、有罪。
尋著人物、而不還原主、或逼原主出錢贖之、有罪。
明知偷來之物、而受人寄托、收藏或用、或買其物、有罪。
幫助或吩咐、或允諾、或開路、或引誘別人偷人之財、害人之物、行非義之事、有罪。
因生或借銀榖等物、故取利、或因放債、或放賬、或放榖、故取利、有罪。
因先交貨、故謀圖重價錢、或因先交價錢、故謀圖輕買貨物、有罪。
別人將田宅等物、當在于我處、而我收其田宅之利、如田宅之租等、有罪。

第八誡毋妄證

誑言、虛誕、說謊、胡說、亂講、詐話、妄證、有罪。
傳人是非、謗人長短、露人醜事、以讒言害人之名聲、以惡語損人之事、有罪。
出名妄告、或代人虛告、或強證為實、或稟官誑言、或幫助引誘別人誣告、或不辨真假代人寫狀、有罪。
寫假交契、或寫虛交約、或寫偽合同等類、有罪。
見人毀謗、而以巧言挑之毀謗、或以阿言引其毀謗、或無憑、信害人之讒言、有罪。
擅開或擅看人之書啟、擅查人之密事、或受人之托密事、許必不洩露、而後露之、有罪。
無故無憑、而心中疑人犯罪行惡、有罪。若有故有憑而疑之、無罪。

第九誡毋願他人妻

心願人之婦、或人之夫、或樂想邪淫之事、或心願行第六誡所禁之事、雖不至行之、有罪。

第十誡毋貪他人之財物

心願偷盜、或願取非理之財、或願行第七誡所禁之事、雖不至行之、有罪。

右十誡總歸二者愛天主萬物之上及愛人如己不躲避犯罪之險危、願作往常所陷我于犯罪之事、雖不至直犯其罪、有罪。

幫助、或吩咐、或使令、或允諾、或引誘、或開路、或以不好表樣、引動我犯罪者、與該儆責我而不儆責者、皆與我相通罪、又更加不愛人之罪。

聖教四規

一、凡主日、及諸瞻之日、與全彌撒。
二、遵守聖教所定齋期。
三、告解至少每年一次。
四、領聖體至少每年一次、即復活瞻禮前後。

 

聖事之跡

聖事之跡、乃吾主耶穌所定、有形像之外記、以表其生無形像之聖寵、于領者之靈魂耳。

聖洗聖事之跡

聖洗者、乃吾主耶穌所定之禮、以洗領洗者靈魂之罪污、全赦原罪本罪之惡、及二罪所相應之罰、使領洗者得靈魂超性之生命、今世與聖教會為一體、死後得嗣天國萬福矣。
某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者、亞孟。
一立代父
二站堂前
三定聖名
四噓氣袪魔
五印聖號
六覆頂額
七領聖鹽
八捧鐸德聖帶入堂
九點耳鼻二司
十付聖油
十一付聖水
十二再付聖油
十三盎白衣
十四執聖燭
一本意
二善志
三學熟
四習善
五信望愛三德
六悔改

堅振聖事之跡

堅振者、乃吾主耶穌所定之禮、以增聖寵于人、堅固人于超性之信德、令其誠信天主、且堅壯靈魂之神力、使之不恐懼凌辱患難、不驚畏魔鬼之計謀、而在人之前勇心認天主為萬民真主、及惟天主聖教為正教焉。
一立代父
二以兩手覆頂額
三用聖油與巴爾撒末
四以聖油畫十字
五以手拍臉

聖體聖事之跡

聖體者、乃吾主耶穌所定之禮、以隱藏自己身體在于麵餅形像之內、及隱藏己身之血在于葡萄酒形像之內、使麵餅之體全滅、易吾主身體、及酒之體全滅、易吾主聖血。聖體者、乃吾主耶穌所建者、以存領者之超性神命、養其靈魂、絕其神病、熱其愛德、而合之于天主焉。

告解聖事之跡

告解者、乃吾主所定之理、以赦人領洗以後所犯之罪、及免其所應受之永罰、復賦聖寵于人、使其靈魂復得超性之神命、而再生于天主也。
一省察
二痛悔
三定改
四全告
悔罪之勸
全告之勸
怕羞告解者天主罰之地獄萬苦

終傅聖事之跡

終傅者、乃吾主耶穌所定之禮、以堅固病重人靈魂之軟弱、赦免其罪、加其神力、而賜之聖祐、以能退魔鬼病重時之誘感、及賴吾主受難之功勞、堅望天堂無窮之福、又吾主定此禮、以堅固肉身之軟弱、或令其病愈、或令其忍受病苦、及今世之患難、以補平生之罪、而死後得免所應罪之重罰也。
擦目
擦耳
擦鼻
擦口
擦手足
善終助功

神品聖事之跡

神品者、乃吾主耶穌所定之禮、以立人于聖教尊高之位、令其能行所屬本位教中之事、賜之以成聖體聖事之跡、祭天主之能、及解赦人罪人權也。

婚配聖事

婚配者、乃吾主耶穌所定之禮、以便一男、以身配一女、而一女、以身配一男、兩者平生為耦、特加聖寵于婚者、令其夫婦之親愛、而防色慾之誘、賜之生育兒女、以善教訓、而引之走天堂之路也。

萬民四終

死候之來免不得
審判之嚴當不得
地獄之苦滅不得
天堂之樂比不得

向天主三德

一信德
二望德
三愛德

樞德四端

一智德
二義德
三勇德
四節德

聖神七恩

一敬畏
二孝愛
三聰敏
四剛毅
五超見
六明達
七上智

 

贖罪三功

一祈禱
二齋素
三施濟

靈魂三司

一明悟
二記含
三愛欲

 

人之三讎

一魔鬼
二肉身
三世俗

悖反聖神之罪六端

一絕望升天
二妄擬升天
三故駁真理
四忌人福寵
五固執於惡
六怙終不悔

籲天主降罰之罪四端

一故意殺人
二拂性邪淫
三凌壓縈獨
四虧負傭價

罪宗七端

一驕傲
二嫉妒
三貪吝
四忿怒
五迷飲食
六迷色
七懶惰

克罪七德

一謙讓以克驕傲
二仁愛以克嫉妒
三捨財以克貪吝
四含忍以克忿怒
五淡泊以克貪餐
六絕慾以克迷色
七忻勤以克懶惰

哀矜之行

形哀矜七端

一食饑者
二飲渴者
三衣裸者
四顧病及囹圄者
五含旅者
六贖擄者
七葬死者

神哀矜七端

一以善勸人
二啟誨愚蒙
三慰憂者
四責有過失者
五赦侮我者
六恕人之弱行
七為生死者祈天主

真福八端

神貧者乃真福、為其已得天主國也、
良善者乃真福、為其將得安土也。
泣涕者乃真福、為其將受慰也。
嗜義如饑渴者乃真福、為其將得飽飫也。
哀矜者乃真福、為其將蒙哀矜己也。
心淨者乃真福、為其將得見天主也。
和睦者乃真福、為其將謂天主之子也。
為義而被窘難者乃真福、為其已得天主國也。

榮身四恩

一光明之恩
二無傷損之恩
三神速之恩
四神透之恩

榮魂三恩

一常明見天主
二得享天主美善永遠無缺
三靈魂與天主相愛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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