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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十誡
第一誡、欽崇一天主萬物之上。
陳列犯誡罪端、以便人知、而得戒之也。
信菩薩雖不拜、或拜菩薩雖不信、或服事菩薩雖無心、或請別人拜菩薩、或別人禮拜時我同在聽其所行之禮、有罪。
在菩薩及邪神面前發誓、賭咒、許願、求福祈祐、點香點燈、供養等情、有罪。
打掃或潔淨、或裝飾、或齊整、凡屬安置菩薩之處、或x畫邪神之像、或整邪神之龕、或造邪神之廟、或別人作此等之事、我服事或幫他他作、有罪。
收拾邪神之像、邪神之經本、異端之書、邪教之記號、或賣或送此等之物與人、有罪。
誦菩薩經、念菩薩咒、作菩薩齋、設菩薩醮、或幫別人作齋設醮等、或食邪教之齋、如觀音齋等、有罪。
作菩薩會、如觀音會、天妃會、關帝拜把拜盟、結盟、盟血等類、有罪。
送錢等物、與人作恭敬邪神的事、有罪。
因別人以服事菩薩為本業、故我濟之給之、如施盞飯及盤頭米等類、有罪。
取邪神之名、及吉兆之名、以稱自己或家人、或正月、與別時、貼有異端之對子、或詩、或文等類、或送之與別人貼、或代別人寫等、有罪。
顯然知拜邪神之肉、茶果等物、而不說明、此物是非真假、冒食冒領、有罪。
別人在菩薩面前唱戲、以恭敬或恭賀、或感謝之、而我往至戲臺看之、有罪。
求籤、打筶、算命、看相、看風水、灼龜、點時、擇日、逐鬼、問鬼契神、貼符、戴符、戴菩薩耳環、手鐲、腳鐲、頭巾壽星公及繫鎖鍊等類、有罪。
爬龍船、或燒紙錢元寶、或請人燒及買、或替人燒及買、或賣、及送與別人燒、有罪。
拜蒼蒼有形像之天、或言之以為明鑑、或向之求福祈祐、有罪。
起屋之時、拜祭棟梁、或魯班師傅、或請別人拜祭、或別人拜祭時節、我同在聽其所行之禮、有罪。
整房子時、掛紅于棟梁、及門頭、或安珍珠于房脊、或放銀子于牆腳、及門腳之下、以為吉兆、有罪。
信夢、鴉鳴鵲噪、燈開花、灶火笑、以為吉凶之兆頭、有罪。
信各樣虛妄兆頭、如因虛想某事為吉兆、故行之、或因虛畏某事為凶兆、故戒之、有罪。
人死之時,放銀定口、或葬之時、裝壽飯、及壽榖、或點萬年燈、有罪。
送殯之時、領別人所送有異端之誄文、或元寶紙錢等類、有罪。
行過分之禮、或邪妄之禮、以敬祖先、及不論何等先人、或別人行此等之禮時節、我同在聽其所行之禮、有罪。
拜魁星、及魁字、或為求得功名、有罪。
信祖先、及不論先人、有靈感、或向之求福祈祐、或信其能饗飲食之物、或請其來食、有罪。
信祖先、及先人之靈魂、在木牌之上、或設立有此意及各樣異端字之牌、或創立無字之光牌、或向此等、及各樣邪妄之牌與碑、啼哭、或真拜、或詐拜、有罪。
別人欲寫我名字、在于有異端之文或勒石、或帳、或軸、或單或簿內之時、我順承不推辭、有罪。若自己寫、更有罪。
妄信輪迴托生、巫覡邪術、及各樣邪教異端、或口言之以為正道、或別人言之、而我口阿順、有罪。
別人在我面前、欺負毀謗天主教之事、而我阿順不肯駁之、不敢說明是非真假、有罪。若是自己毀謗、更有罪。
在于人前怕羞奉教、曰、我不是奉天主教者、或官司審問我是奉教人否、而我推辭、不明說為奉教者、有罪。
非天主教之主宰、天神、聖人、而強轉做為天主教之主宰、天神、聖人、有罪。
褻瀆天主聖堂、欺負聖教之禮儀、輕賤天主教聖像、或安置聖像、于几有菩薩之所、有罪。
思疑天主妙情、或天主降生、或人之靈魂、或天堂地獄、或聖事之跡、或聖經之言、與諸所當信之事、有罪。
虛望天主顯現聖跡、以試天主為真為靈、有罪。
有罪而妄說、不必痛悔、不必告解、而自得罪赦、自得升天、有罪。
托賴天主慈悲、倚賴告解能赦、故意犯十誡、更有罪。
絕望天主、量不肯赦、不能赦己罪、或發棄己之心、而曰、隨我犯罪、隨我凶死、而下地獄亦罷、有罪。
遇患難時不忍受之、而怨天主不公不靈、應保佑我、而不肯保佑、有罪。
因世務忘天主、日久不謝其恩、不發信望愛天主三德之情、有罪。
第二誡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凡有真實、合理、及要緊之事、而呼天主聖名發誓、有功無罪。呼天主聖名而發虛、有罪。
明知無某事、而發誓為有、或思疑有無、而發誓為實有、或為實無、明知某言語為虛假、而發誓為真實、或思疑真假、而發誓決為實、或決為假、有罪。
心不願行某事、而口發誓願行、有罪。
發誓心所願行之善事、而後違誓、不行其事,或推延日久而行之、有罪。
發誓不行善事,如哀矜之事、念經守齋等類、有罪。
發誓行不合理之事、犯十誡之事、有罪。若後不改、而行其事、更有罪。
不顧真假、善惡好歹、而常發誓、或口慣發虛誓、而不盡力絕之、有罪。
呼邪神之名、而發誓、呼天呼地作主、而發誓、不論真假、不問虛實、有罪。
令人呼菩薩、呼天呼地等物、而發誓、或使人發誓、所不應發誓之事、有罪。
遇不順意之事、而咒人咒己、有罪。
第三誡守瞻禮之日
主日及大瞻禮日、作工夫、不停百工、有罪。
每主日、及大瞻禮日、不到堂聽全彌撒、有罪。
該守小齋時,食禽獸肉、或肉湯、或同肉煮之菜、有罪。
該守大齋時,食兩餐魚飯等物、有罪。若食禽獸肉、更有罪。
每一年、不告解一次、不領聖體一次、或遇病重時、而不告解、不領聖體、或將入喪命險危之中、而不預先告解領聖體、有罪。
不省察己罪、不悔改罪惡、而擅便告解、或告解時、不明白全告、有罪。
告解時,神父命念經、施捨、守齋等功、而不依命行之、有罪。若命補贖人名聲、人財物、或命與人解讎和睦、或命除絕各樣犯大罪之根、而承命願行、但後怠惰、不依命行、更有罪。若當時心不願行之、更加有罪。並要從新復告、如不曾告解一般。
凡有大罪者、而冒領聖體、或堅振、或婚配、有罪。
領聖體本日、食飲東西、不論多寡、而後領聖體、或不明聖體要理、而擅便領聖體、有罪。
不悔改己罪、或思疑聖教要緊之端、或不絕邪俗、及犯罪之根原、而擅便領洗、或為貪世俗領洗、有罪。
主日及瞻禮日、不分外念經、及行各樣善功者、有罪。
未熟要緊之經、而不求熟、未明要緊之道理、而不求明、有罪。
兒女家人、不守占禮、或不守聽彌撒齋期、告解、及領聖體之四規、而父母家主不責、令其嚴守、有罪。若令其不守、更有罪。
第四誡孝敬父母
不聽父母尊長正命、不遵國家義法、不從老師之善訓、有罪。
聽父母非理之命、或因聽父母之命、故犯帝王之命、或因遵帝王之命、故犯天主之命、有罪。
自誇能德、而厭嫌父母醜愚、或不認之為己父母、或妄認別人為父母、有罪。
心怒、或口罵、或手打父母尊長、或在其面前驕傲、或在其背處毀謗、或輕賤凌父母尊長、有罪。
不勉力供養父母、不盡力醫治其病、不專務安其身、而樂其心、或願父母早亡、以得家業、有罪。
父母信從邪教、或別犯大罪、兒女不苦勸之、歸正遷善、有罪。
兒女不遵行父母死時,所遺下之正命、或父母遺下家業與兒女收、兒女不竭力照其家業多寡、速還父母所遺之債、有罪。
父母奉教死亡、兒女背忘、不依天主教規、替他立功、如不念經祈主、不行哀矜之事等類、有罪。
父母家主、不嚴訓兒女家人、勿往于有犯罪險危之地、及勿行常陷其于作惡之事、或不逼其隔斷損友、及除絕各樣犯罪之根原、有罪。
兒女家人不奉教、而父母家主、不竭力勸之進教、或奉教犯罪、而不嚴責、或不熟要緊之經、不明要緊之道理、而不盡力教之、令其學明、有罪。
初生兒女、而不送到堂領洗、或推延送領洗、有罪。
賣兒女姐妹、或送與外教人養、或嫁女姐妹與外教人作妻、有罪。
兒女家人饑寒、而父母家主不顧其衣食、或病而不醫治之、或無罪而毆打之、或有罪而責之過度、或虛待之、不問何樣、有罪。
兄弟不和、夫妻不睦、相爭相鬥、有罪。
受人之恩、而以讎報、有罪。
第五誡毋殺人
心讎恨人、或憂人之福、樂人之苦、或願人受害、恨人之安、或願人早死、恨人壽命、或謀想欲害人、或口罵詈人、或咒咀人、或手棍等毆打人、或用刀藥等殺人、或明害人、或暗地害人、有罪。
因挑唆誣告毀謗凌辱別人、故其人受害、如失爵位、敗名聲、損貨財、壞身命、生疾病、受人讎等類、有罪。
醫學不精、不知病原、不識人之資稟、不明藥性、而行醫法、有罪。
厭生女孩、故淹死之、或嫌生多子、故損一二之命、或用藥打胎墮孕、或願妻早死、以便另娶別女、有罪。
勞病瘟病等、病者將死、未斷氣時、以槳糊塞其口鼻等孔、或搬出于行上、及不論有不便之處、致其速亡、有罪。若因虛畏凶兆、故行其事、更有罪。
自怨自恨、或願得有死亡之機會、或尋命之路、或恃己力、不避害命之險危、有罪。
自傷己身體、或食飽過度、而害己身、或有病時、食反病之物、而加己病、或食酒醉、而迷己心、有罪。若酒醉中亂行、如害人行惡等情、更有罪。
自割、自絞、服毒、投水、投火等死、有罪。
恨人之善、喜人之惡、或減損人之善、或加增人之惡、或以巧言顛倒人之善行、或以甜言諂諛人之惡行、或賀人犯十誡之事、如娶妾、拜邪神等類、有罪。
以不好表樣、致人犯十誡、及阻人功、一切凡有令人退善做惡、有罪。
與人談論、或講道時、言異端以為正道、及正道以為異端、或言惡事以為善事、及善事以為惡事、或言大罪以小罪、以小罪以為大罪、有罪。若致別人亂行、更有罪。
見人相打、知人有讎、力可和解、而不和解者、或知人受苦、知人臨死、知人陷罪、力可救免、而不救免者、有罪。
知孩童病危、力能權洗、而不與洗者、有罪。
知教中人病危、而不盡力、早請神父解罪等、有罪。
第六誡毋行邪淫
凡行邪淫之事、不問何色何樣、或行女色、或行男色、或行手色、或取妾、或奸己婢僕、或奸人妻女、或僭人之夫、有罪。
眼看淫污之色、耳聽邪穢之聲、口道淫慾之言、手弄污穢之物、身動邪淫之事、有罪。
心中樂想男女、及各樣邪淫之事、有罪。
不隔絕所引我犯邪淫之男女、或不遠離有犯邪淫險危之地、或不戒常陷我于犯邪淫之事、雖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不絕各樣犯邪淫之根原、譬如讀淫書、或看邪像、或歌唱淫詞、或聽邪話、或喜摩自己、或人之身體、或與好色之友相交、或與童女暗地私論、或飲多酒等類、為我犯邪淫之根、而我不戒之、雖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與別人作媒娶妾、或感動引誘別人作污穢之事、或開別人行邪淫之路、不問何樣、有罪。
夫婦用正道、而行合禮之色、沒有罪。夫婦不用正道、而行不合禮之邪淫、不問何色何樣、或相共行邪淫、或自私行邪淫、或心中樂想男女、及各樣邪淫之事、有罪。
妻不願夫出外、而夫不隨妻意、擅便出外、日久不回、有罪。若因出外、致或一或二者、犯第六誡、更有罪。
夫婦無故不合房、一願一不願、或合房不避家人目、有罪。
第七誡毋偷盜
取非理之財、或不公之利、或行逆義之事、有罪。
搶奪、或偷盜、或瞞騙人之財、或謀占手宅、或倚勢嚇騙、或拐帶孩童、或開賭欺人、或霸占行市買賣、有罪。
買賣交易不公、或醜物當好賣、或假物當真賣、或低銀子當高用、或小秤尺升當大用、以交貨與人、或大和尺升當小用、以收貨于人、或合本混瞞數目、或調換貨物、或打斧頭、或打後乎、有罪。
受心之托買物、而謀圖賣主、豫我用錢、有罪。
同行客商、及工匠等、結黨相約起價、不許減價賤賣賤雇、有罪。
價錢不公、或不償人工、或不納銀糧、或欠人債而推延還、不竭力速還、有罪。
尋著人物、而不還原主、或逼原主出錢贖之、有罪。
明知偷來之物、而受人寄托、收藏或用、或買其物、有罪。
幫助或吩咐、或允諾、或開路、或引誘別人偷人之財、害人之物、行非義之事、有罪。
因生或借銀榖等物、故取利、或因放債、或放賬、或放榖、故取利、有罪。
因先交貨、故謀圖重價錢、或因先交價錢、故謀圖輕買貨物、有罪。
別人將田宅等物、當在于我處、而我收其田宅之利、如田宅之租等、有罪。
第八誡毋妄證
誑言、虛誕、說謊、胡說、亂講、詐話、妄證、有罪。
傳人是非、謗人長短、露人醜事、以讒言害人之名聲、以惡語損人之事、有罪。
出名妄告、或代人虛告、或強證為實、或稟官誑言、或幫助引誘別人誣告、或不辨真假代人寫狀、有罪。
寫假交契、或寫虛交約、或寫偽合同等類、有罪。
見人毀謗、而以巧言挑之毀謗、或以阿言引其毀謗、或無憑、信害人之讒言、有罪。
擅開或擅看人之書啟、擅查人之密事、或受人之托密事、許必不洩露、而後露之、有罪。
無故無憑、而心中疑人犯罪行惡、有罪。若有故有憑而疑之、無罪。
第九誡毋願他人妻
心願人之婦、或人之夫、或樂想邪淫之事、或心願行第六誡所禁之事、雖不至行之、有罪。
第十誡毋貪他人之財物
心願偷盜、或願取非理之財、或願行第七誡所禁之事、雖不至行之、有罪。
右十誡總歸二者愛天主萬物之上及愛人如己不躲避犯罪之險危、願作往常所陷我于犯罪之事、雖不至直犯其罪、有罪。
幫助、或吩咐、或使令、或允諾、或引誘、或開路、或以不好表樣、引動我犯罪者、與該儆責我而不儆責者、皆與我相通罪、又更加不愛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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